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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江寿安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温江寿安堂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184号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1栋321-327号。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被告温江寿安堂大药房,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吴家场社区福星街39、41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江寿安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