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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谭李锻,陈金莲,谭凤珠,麦水游,茂名市电白区第二运输公司(原电白县第二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号。主要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康、许幸,均是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五路*号东头***楼。主要负责人:林进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多,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李锻,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凤珠,女,汉族。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豪松、林亚青,均是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水游,男,汉族。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区第二运输公司(原电白县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男;黄磊滨,男;均是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何志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李锻、陈金莲、谭凤珠、麦水游及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区第二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均以已与被上诉人谭李锻、陈金莲、谭凤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已预交1322元,多预交的66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已预交252元,多预交的1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徐金信代理审判员  曾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舟宇书 记 员  陈婉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