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574许鹏与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574号原告:许鹏,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高营南路南奎河东盛宝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总经理。原告许鹏与被告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许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鹏负担。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露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