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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574许鹏与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574号原告:许鹏,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高营南路南奎河东盛宝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总经理。原告许鹏与被告徐州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许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鹏负担。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露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