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向贵与张颂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贵,张颂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652号原告:陈向贵,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颂玉,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陈向贵与被告张颂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向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向贵负担。审判员 罗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