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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向贵与张颂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贵,张颂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652号原告:陈向贵,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颂玉,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陈向贵与被告张颂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向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向贵负担。审判员  罗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