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宣执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师祥诉被执行人章守文、倪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师祥,章守文,倪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宣执字第00369-1号申请执行人:刘师祥,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章守文,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倪宗龙,曾用名倪小龙,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师祥与被执行人章守文、倪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宣民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师祥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1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4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宗龙与其妻李兰名下有房产,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倪宗龙与其妻李兰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北路丽晶国际X幢X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