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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魏雪荣与李建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雪荣,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魏雪荣,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被执行人:李建英,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魏雪荣申请执行李建英离婚纠纷一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