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魏雪荣与李建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雪荣,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魏雪荣,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被执行人:李建英,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魏雪荣申请执行李建英离婚纠纷一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