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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390号原告: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66763895A,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古叙路1号1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黄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系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5246,住所地:宜宾市南岸戎州路西段7号。法定代表人:彭亮。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宜宾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