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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4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顾xx,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英,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xx公司与xx公司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国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应锐、阮真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安排,原合议庭变更为审判员黄应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阮真、冯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班智晓担任法庭记录。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陆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英出庭参加诉讼,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应锐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阮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班智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