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弘信创业工场(资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12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31层3117-3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绍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弘信创业工厂(资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20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