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张秀君、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艳,张秀君,张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82号原告:刘淑艳。被告:张秀君。被告:张文辉。刘淑艳与张秀君、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淑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淑艳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鲍占仓代理审理员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书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