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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41号原告: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魏集镇姜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平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道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汉族,1961年3月24日出生,系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清,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系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船舶涂装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58元,因撤诉减半减半收取3029元,由原告徐州澄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伊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