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正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正兵(曾用名“龚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光山县,现住光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正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富强、助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正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起,被告人龚正兵在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兴隆路千家堰居委会白果树小区一出租屋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打鱼机”三台开设赌场,每台赌博机有8个台位,共计24个台位供参赌人员使用,采取用现金充点数并可以退点数返还现金的方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活动。至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龚正兵共从中非法牟利约人民币20000元。另查明:201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查获龚正兵经营的赌场时,被告人龚正兵未在现场,得知情况后,被告人龚正兵于当日主动到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正兵家中现有3人生活,夫妻二人均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条件差,其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均用于治疗尿毒症等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远奎、汪海燕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其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正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虽设置3台赌博机,但每台赌博机有8个台位,可同时供多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台数应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故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龚正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正兵系初犯,此次犯罪动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治疗疾病所迫而引起,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光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龚正兵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龚正兵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龚正兵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正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