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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米仁其诉谢申光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仁其,谢申光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858号原告米仁其,男,汉族,1935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米仁荣,男,汉族,1939年3月6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系米仁其的弟弟。被告谢申光,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原告米仁其与被告谢申光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米仁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申光返还原告米仁其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3992元及利息670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米仁其的旱地油菜坪面积为2分,毛言溪屋下面积6厘4毫,共计利息2分6厘4毫,均属辰溪县清水塘水电站淹没区。按旱地补偿标准每亩15120元,应得补偿费3992元。被告谢申光将原告米仁其补偿费3992元拿走,至今7年。多次向被告谢申光索要均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申光返还原告米仁其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3992元及利息67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中方县铜鼎镇蛮田村没有账户,中方县财政局铜鼎镇财政所将中方县铜鼎镇蛮田村三组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汇至中方县铜鼎镇蛮田村当时的会计米庆界账户上。后因村民建议,又将中方县铜鼎镇蛮田村三组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汇至被告谢申光账户上,被告谢申光将中方县铜鼎镇蛮田村三组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支付给三组组长米庆桥,三组组长米庆桥组织将原告米仁其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了三组所有的村民。随案附有三组组长米庆桥的书面证明、蛮田村三组淹没面积到户明细表两张、征收补偿费分配款明细表三张。因被告谢申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并未分得本案的争议款项,本案的争议款项被三组的村民分配。故本案被告谢申光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即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仁其对被告谢申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辉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