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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永骐物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永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催70号申请人成都永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B332。法定代表人左占斌。申请人成都永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清算中心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的票号为30900053/28075493,出票人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广海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2月24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永骐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清算中心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苏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