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运秋、周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秋,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李运秋,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周平,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2016)湘0104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平的银行存款347131.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4713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