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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63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吸食冰毒于2017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7月的一天、2016年8月的一天、2017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分别在福清市城头镇星桥村树行兜62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一起用自制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9月的一天、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分别在福清市城头镇星桥村树行兜62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2一起用自制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3月5日在上述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陈某、吸毒人员陈某2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