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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支玉霞与被告汤军荣、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玉霞,汤军荣,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979号原告:支玉霞,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汤军荣,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杨林,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原告支玉霞与被告汤军荣、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支玉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支玉霞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金额2410元,由原告支玉霞负担。审 判 长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