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669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蒋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蒋凌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669号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凌峰,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蒋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