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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79号被执行人曹威,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曹威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984刑初37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交付罚金5000元;2、缴纳执行费5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