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凤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君,贺凤花,贺国柱,董志录,谢宝祥,杨佰森,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548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鹏,男。被告:李君,男。被告:贺凤花,女。被告:贺国柱,男。被告:董志录,男。被告:谢宝祥,男。被告:杨佰森,男。被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馨嵘,董事长。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李君、贺凤花、贺国柱、董志录、谢宝祥、杨佰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君、贺凤花、贺国柱、董志录、谢宝祥、杨佰森的起诉。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