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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小红与李淑耶陈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红,李淑耶,陈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250号原告:梅小红,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淑耶,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小鹏,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梅小红与被告李淑耶、陈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梅小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小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