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玉虎、郑晨春、赵继存、苏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玉虎,郑晨春,赵继存,苏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班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苏玉虎,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郑晨春(系苏玉虎之妻),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继存,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秦玉玲,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奋虎,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玉虎、郑晨春、赵继存、苏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玉虎、郑晨春、赵继存、苏奋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