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762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06014-9,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南段。法定代理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女,年龄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