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与黄义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黄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黄义杰。上列当事人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书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