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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与黄义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黄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黄义杰。上列当事人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书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