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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安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安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安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廖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奉光平,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71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攀枝花市安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