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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亮与被执行人刘昌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亮,刘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康亮,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刘昌,住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