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亮与被执行人刘昌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亮,刘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康亮,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刘昌,住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