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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娟与被告刘定双、周祥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娟,刘定双,周祥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2751号原告:刘小娟,女,1984年10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刘定双,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周祥银,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娟与被告刘定双、周祥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定双负担。审 判 员  赵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