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仁元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仁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73号罪犯杨仁元,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仁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证据证实。���院认为,罪犯杨仁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仁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仁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仁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