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再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柳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柳俊波,亓国华,贾有为,万会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再12号之一原审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原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41号。代表人:徐莉娟,行长。原审被告:柳俊波,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现住莱芜市莱城区,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原审被告:亓国华,女,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现住莱芜市莱城区,莱芜市钢城区铁车中学教师。原审被告:贾有为,男,汉族,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莱芜市财政局职工。原审被告:万会赏,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新泰市,现住莱芜市莱城区,无业。原审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与原审被告柳俊波、亓国华、贾有为、万会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贾有为于2017年5月11日提起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依法提起鉴定申请,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段伦星审 判 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