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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邮政行政管理(邮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孙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3行初73号原告:孙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120号。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 静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