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华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珍(绰号“小头”),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华珍进入上杭县南阳镇罗坊村罗坊路X号罗某某家,并在二楼卧室盗走衣柜抽屉内放置的人民币5880元、港币500元、银元4枚、18K金项链一条,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被民警查获。经上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3枚银元(另一枚银元因无法确定含银量无法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60元、18K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罗某某。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陈华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现金、银元、项链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珍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华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归还失主,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