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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义明、慕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义明,慕华,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义明,慕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85号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环城镇滨河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义明,男,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环县人。被告慕华,男,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义明、慕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