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余明雄与姚正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正平,余明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正平,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明雄,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上诉人姚正平因与被上诉人余明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正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正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姚正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