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少山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944号原告张少山,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王东海,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案由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东海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及个人身份信息不详,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少山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伟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