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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亓玉兰与翟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玉兰,翟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21号原告亓玉兰,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翟金兰,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亓玉兰诉被告翟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玉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翟金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亓玉兰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玉兰撤回对被告翟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亓玉兰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