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翁国忠与陈武华、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忠,陈武华,莫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654号之一原告:翁国忠,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武华,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莫丽萍,女,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翁国忠诉被告陈武华、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国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国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翁国忠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О一七年五月十二书记员 张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