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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翁国忠与陈武华、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忠,陈武华,莫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654号之一原告:翁国忠,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武华,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莫丽萍,女,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翁国忠诉被告陈武华、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国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国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翁国忠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О一七年五月十二书记员  张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