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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明涛与马文正,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涛,马文正,李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822号原告:王明涛,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文正,男,1981年9月13日生,回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李维,男,1981年2月21日生,回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涛与被告马文正、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文正、李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涛撤回对被告马文正、李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025元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