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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建洽、庄惠钦等与贵州顺荣发木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洽,庄惠钦,贵州顺荣发木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261号原告林建洽,男,汉族,1977年7月23生,住福建省清市。原告庄惠钦,女,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福建省清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丹、罗萍(实习),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顺荣发木制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五组。法定代表人:洪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洽、庄惠钦诉被告贵州顺荣发木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顺荣发木制家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对产生的纠纷约定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告已从工商登记注册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栋1单元24层12号房搬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5组租房经营,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1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林建洽、庄惠钦鉴于被告提出的异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可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建洽、庄惠钦诉被告贵州顺荣发木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正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