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仁涛、张学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仁涛,张学英,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涛,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立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新,总经理。原审被告:胡德新,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赵仁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学英、原审被告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德新股东资格确认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仁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仁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仁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赵仁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宇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