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泰耀铁艺有限公司与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凌春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重庆泰耀铁艺有限公司,凌春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61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L3817122-X。个体经营者:黄家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泰耀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窝凼组,组织机构代码07569757-8。法定代表人:代春林,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凌春茂。上诉人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上诉称,本案案由确定有误,实际上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泰耀铁艺有限公司与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签订的《重庆财信·赖特与山一期景观铁艺制作安装合同》中,载明了工程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工期等,从合同的实际内容上看,该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在重庆市,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北区顺昌建材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