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金党、倪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金党,倪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70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骥、周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曹金党,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被告:倪琴,女,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金党、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