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39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闫茂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闫茂,崔敬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934号之二原告: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翟宝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茂,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闫茂之姐),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崔敬玲,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恩阳,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闫茂、崔敬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需准备其他证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87元,减半收取计10643.50元,由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疆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