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方胜申请执行段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胜,段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保12号申请人:杨方胜,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元谋县元马镇泷淇紫溪苑19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512311176。被申请人:段凤群,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下街74号1栋4单元8号,现住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6幢152室,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721111382X。本院在执行杨方胜申请执行段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云2328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云2328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8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云2328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荣审判员 王天民审判员 罗元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得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