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湖南新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湖南新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湖南新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报国村。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湖南新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常鼎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