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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凌凤景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凤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27号罪犯凌凤景,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仙游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凤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凌凤景于判决生效后在数额人民币652685元的范围内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赔偿)。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3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新、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林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凌凤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凌凤景假释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假意〔2017〕3号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凌凤景系犯诈骗罪,社会影响较大。建议对罪犯凌凤景裁定不予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安心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秩序,及时完成作业。现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3560分,表扬5次。罪犯凌凤景的母亲与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书,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书,认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刑期已执行七年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凌凤景系诈骗共同犯罪主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的涉众型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涉及二十多个省数千人,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综上全案情况,罪犯凌凤景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凤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