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德良与马兰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良,马兰泉,卢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514号原告:李德良,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兰泉,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卢传梅,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原告李德良与被告马兰泉、被告卢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德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良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兰泉、被告卢传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李德良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