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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西兵与滕秦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西兵,滕秦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123号原告:丁西兵,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轩,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秦刚,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西兵诉被告滕秦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西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西兵负担。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龙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