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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黄初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初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056号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2号。负责人:廖家捷,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征维,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20号宝海公寓2号楼2单元2105室。法定代表人:沓阿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捷,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征维,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初学,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初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业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朝 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