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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军孙丰模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军,孙丰模,潘清容,张小军,唐丕斌,田道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530号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法定代表人:但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奴,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建军,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孙丰模,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潘清容,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小军,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唐丕斌,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琼,系唐丕斌妻子。被告:田道坤,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建军、被告孙丰模、被告潘清容、被告张小军、被告唐丕斌、被告田道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