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滨江工业园沿江路。法定代表人:章建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告书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83709.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